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近年來,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和《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精神,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先后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核定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8〕2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相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函〔2020〕38號),有效遏制了違規補繳行為,但在執行過程中,各地反映一些特殊問題難以處理和把握。為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作,增強企業職工和有關群體獲得感、幸福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日)前,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延長繳費滿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繳費基數為申請繳費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日)后,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后,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尚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靈活就業人員需逐年繳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在落實各項養老保險政策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放寬條件。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新媒體等各類媒介的作用,提高惠民政策知曉度,正確引導靈活就業人員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確保把好事辦實、把實事辦好。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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